吸毒男弒母剁頭無罪 高檢署提上訴:原審錯誤引用鑑定報告

▲▼桃園弒母案梁崇銘離開高等法院。(圖/記者吳銘峯攝)

▲桃園弒母案梁姓男子二審獲判無罪。(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食安非他命後竟拿菜刀將母親頭顱斬斷後,從12樓住處往社區中庭丟下。一審將他重判無期徒刑,但二審高等法院日前逆轉改判梁男無罪。對於無罪判決,台灣高等檢察署不服,9日撰寫6大上訴理由,包含原審錯誤引用鑑定報告、未施以監護恐有再犯之虞等理由,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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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晚間,梁男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不穩,與母親發生口角,他最後拿刀追砍母親,砍死母親後還將頭顱斬斷,從12樓住處的後陽台丟下社區中庭。警方到場後,梁男情緒激動反抗對峙,最後被優勢警力壓制逮捕,檢方依照「家暴殺人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將他判處無期徒刑。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委請台大醫院、桃園療養院、法醫研究所等單位的鑑定報告,還是認定梁男行為時的辨識能力受到毒品影響,最後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規定,改判梁男無罪,並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判決出爐後,引發譁然。

對於無罪判決,台灣高等檢察署9日檢具6大理由,正式提出上訴。高檢署首先指出,原審引用的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提到「本案之行凶型態較屬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此乃鑑定人之推論,並非鑑定結果;況且法醫研究所乃受託鑑定被告責任能力,並非鑑定被告精神狀況,不應採用。其次,高檢署認為原審引用的台大醫院鑑定報告,內容並未說明卡西酮毒品物質在「何時」或「何種情形」下作用最強;故無罪判決將鑑定報告之「假設」當真,屬於循環論證。

高檢署舉出第三項理由,是被告與證人均說被告當天有飲酒,但案發時酒測值確為0,不能排除被告也有被酒精影響的可能。第四項,勘驗逮捕過程的錄影畫面,發現被告雖然與警方對峙、吼叫,但多數時間僅自言自語、語無倫次、答非所問、脫離現實,且對於警員欲進入住處,也能理解情況並加以阻止,可見被告顯示其認知理解能力或受影響,然仍有自由意識控制其行為,亦即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雖較一般人為低,但非全然喪失。

第五項,被告明知自己曾於飲酒或吸食安非他命後,出現伴隨暴力行為,應避免使用之。故高檢署提出最高法院見解,認為這應該有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適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仍應追究刑責。第六項,被告於案發前半年曾酒後傷人,又毒癮甚深,恐已對其生理心理產生重大危害;而本案犯案情節駭人聽聞,事後被告對殺母過程一概推諉不知,未見悔意,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安之虞,法院應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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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高檢署指出,目前梁男因為另涉他案而在監執行拘役,刑期將10月13日屆滿,所以促請最高法院儘速分案審理,並繼續羈押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