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租7000套房「借閨密住」竟自殺變凶宅 她要賠房東500萬

▲▼鬼屋,凶宅,墜樓。(示意圖/記者許凱彰攝)

▲女子將承租的套房借閨密,但卻變成兇宅,需要賠償。(示意圖/記者許凱彰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縣周姓女子在竹北市租了一間月租7000元的套房,並借給好閨密劉姓婦人居住。不料劉婦竟在2017年8月間,在房間內吞藥自殺,套房變成兇宅。李姓房東不滿,認為凶宅影響房價,因此起訴請求周女賠償,一審判決周女須賠償511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仍判決周女須賠償499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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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周女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租金每個月7000元。但周女卻將套房借給患有憂鬱症、無人陪伴且有多次輕生未果行為之閨密劉姓婦人。劉婦在2017年8月7日在套房內故意吞食過量藥物,致嘔吐昏迷,遂因呼吸道阻塞而窒息死亡,死因被判定為自殺。房東不滿,認為當時房價高達2千餘萬元,變成兇宅後房價大砍500萬元,另外也有不少房客提前解約,造成損失,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周女賠償511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周女拒絕賠償,辯稱閨密並非自殺,乃是在套房內因嘔吐物噎到窒息死亡意外死亡,絕非兇殺或自殺所致,亦非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並未使系爭套房變成凶宅,此等意外非任何人有預見可能,故房屋價格跌落與自己無關。

▲周女卻套房借給患有憂鬱症的劉姓婦人住。(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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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審理後,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報告,認為死者過量吞食藥品,並於短時間内中毒死亡,再根據死者的憂鬱症病史,且有多次過量服藥而自殺未遂之紀錄,還留下一封遺書記載:「這樣活著有何義思」、、 「這是我唯一的要求」、「不收禮不收花」等語,因此法院認定死者為自殺,確實使套房變成兇宅,周女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另外法院根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房價的報告,認為這戶房屋原本價格為2,168萬6,460元,但變成兇宅後,房價跌落23%,即減損金額為498萬7,886元。一審法院考量還有其他承租戶也解約,因此一併判賠,判決周女須賠償511萬9,886元。周女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與一審認定相同,但改認定其他承租戶解約不全然是因為凶宅的關係,這部分沒有判准,最後判決周女須賠償499萬1,725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