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苗栗縣去年7月30日發生死亡車禍,陳姓男子前一天吸食安非他命,30日無照開車上路,行經苗128線道時,撞上騎乘機車的葉姓男子,導致葉男傷重身亡。苗栗地院審理後,依照過失致死罪判處陳男4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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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108年7月29日上午施打安非他命,30日下午開車出門,行經苗128線與台72線的交岔路口,在中平匝道號誌顯示紅燈的狀況下,仍直接闖過,進入交岔路口,撞上葉姓騎士。
葉姓騎士遭受劇烈撞擊,當場倒地不起,送醫後檢查出肋骨、腰椎骨折、顱腦損傷等狀況,經過搶救仍因顱內出血、氣血胸、腹內出血合併外傷性神經休克等原因,到院前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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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肇事後,主動向員警坦承事件,符合自首條件,但辯稱是因為剎車失靈,才會不小心闖紅燈。不過,經過技師檢查,陳男駕駛的車輛剎車沒有異狀。
警方對陳男進行尿檢,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分別為5,983ng/ml、80,941ng/ml。
苗栗地院審理後判定,陳姓男子曾有施打第二級毒品的前科,依據使用經驗來看,可以知道施打安非他命後,會引起躁動、幻覺、情緒不穩等精神症狀,108年7月29日上午才吸完毒,隔天下午卻依然無照出門。
判決書說明,雖然陳男沒有致人於死的故意,但仍能預見施打毒品後,駕車在路上可能發生車禍,導致他人死亡,而且陳男還沒有駕照,明明知道施打安非他命會有幻覺等症狀,依然駕車出門,因此依據過失傷害致死罪,判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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