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清明節上班,薪資怎麼領?依據勞基法規定假日出勤上班,除非取得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應加倍發給,即再加發1日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公司行號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裁罰30萬元。
新北市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今年清明節適逢4月4日,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除清明節休假外,清明節前1日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也應實施休假,如公司規定為隔週休2日或雙週工時84小時者,4月3日、4日應依法休假;但若為週休2日、雙週工時80小時,則可比照政府機關調移為4月4日、5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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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政達說,至於採排休制者,得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這2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應事先公布調移後的休假日並說明,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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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政達提醒上班族說,事業單位如欲要勞工於清明節上班時,除非取得勞工同意外,且該日工資要加倍發給,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公司行號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裁罰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