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萱/桃園報導
一名25歲的女子「花花」(化名)媒介2名外國籍女子,在桃園某處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自己則從中收取傭金,而被警方逮捕之後,花花則辯稱,並沒有媒介2女賣淫,甚至還聲稱,自己也有從事性交易。對此,桃園地院審理後,依法判她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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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花花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基於媒介以營利之犯意,媒介2名泰國籍女子,以1500元的價格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全套性交易,而每次花花都可從中抽得700元或800元的傭金。詭異的營業方式引起警方懷疑,遂喬裝成男客假意到該處從事性交易。
警方喬裝成男客到場後,花花則立即介紹其中一名泰女與之進行性交易,而警方則立即表明身分,並於現場當場查獲另名正與男客從事性交易的泰女。對此,花花被逮捕時,坦承2名泰女確實有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但矢口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甚至還辯稱,自己也在該處從事性交易,只是當天剛好輪到自己攬客。
對此,法官勘驗各項證詞後,不採信其說詞,認為花花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從中牟取利益,所為助長性交易風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行為甚值非難,惟念及她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審酌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等後,依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判她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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