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灣知名的地下樂團「暴君」前主唱蕭逸,涉提供二級毒品搖頭丸給一名許姓女友人服用,許女服用後竟全身抽搐、自行脫去衣物,最後發狂而暴斃。蕭逸遭檢方起訴,法院審理期間賠償545萬元達成和解,一審將他判刑2年、緩刑5年。檢方上訴第二審,高院駁回上訴,維持緩刑5年。可上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方起訴指稱,2018年3月17日晚間11點多,蕭逸邀在電影圈中工作的許女到家中談論音樂影片製作細節。許女說自已心情不好,蕭逸竟指著桌上的藥說「妳想吃就可以拿」,蕭逸自己先吃了半顆,許女則連吃了3顆,殊不知這些藥物是含有二級管制禁藥PMA、PMMA成分之藥錠。
藥效很快發作,許女出現精神亢奮、自行褪去個人衣物,伴隨身體激烈扭曲抽動、握拳敲打牆壁、大聲叫喊及意識模糊、呼吸困難等藥物中毒徵狀。而後在凌晨2時22分許,突然失去意識向後仰倒。蕭逸發現許女全身僵硬,已無呼吸脈博,就呼叫外面的2名朋友打119報警,自己將剩下的藥錠沖到馬桶裡。
許女送醫後不到一小時就宣告急救無效,警方到蕭逸住處調查,現場只有蕭逸等3名男子,警方看到蕭逸抽菸的手不停顫抖、神情不安,直覺案情可疑。但蕭逸3人在派出所作筆錄時,蕭逸一開始說許女是服藥輕生,之後才決定自首,坦承自己餵她服用禁藥。檢方對蕭逸依照《藥事法》「轉讓禁藥致死罪」等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蕭逸坦承犯行,並以545萬元與許女家屬達成和解。一審法院除認定他有罪外,再加上他自首得以減刑,因此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的自新機會。檢方上訴二審,理由是認為根據死者沒有穿衣而死的狀況,無法排除蕭逸另有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未遂」(或加重強制猥褻致死罪)之可能性。但高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原起訴的犯罪事實並未認定蕭逸另犯此類罪名,況且檢方也未列出相關證據、證據方法,因此認為檢方上訴理由不足,駁回上訴,維持2年刑度與緩刑5年。可上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