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在台中工作的蔡姓男子與妻離婚後,小孩由住高雄的媽媽吳姓女子照料,他每月僅能探望女兒2次。對此,他上法院控訴,每回他為了探望女兒,都要親自搭高鐵南下接人,結束後再搭高鐵把女兒送回高雄市,至今已花上7萬多元高鐵費,但前妻從來沒有接送過,故提告要求吳女返還這筆車費,不過法院判決出爐,認定吳女沒有從中得利,判蔡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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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與吳女2017年8月經台中地院和解離婚,雖約定未成年女兒的親權由2人共同任之,但女兒基本上會與媽媽一起住在高雄,爸爸則每月支付3萬3000元撫養費,並有每月2次的探視權。
蔡男法庭上主張,他自己在台中工作,每次要見女兒時都必須自己先從台中搭高鐵至左營接女兒,在台中結束會面後,再陪女兒搭高鐵回高雄,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 月9日止總計22次,他為此已支付7萬8240元高鐵費。
蔡男表示,當初離婚時明明有講好,相關接送費是2方各自負擔,怎料前妻卻都不願到台中接女兒,使他無論如何都要再搭車陪女兒回高雄市,對此決定提告討回這筆交通費。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吳女回辯是蔡男自行決定這麼做的,她只是配合辦理,接著就拿出過去蔡男傳的簡訊做為證據。法官認為,蔡男自行改變接送方式,吳女只是配合,客觀上顯然沒有太大問題,無不當得利可言,審結判蔡男敗訴,吳女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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