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韻如/苗栗報導
張姓男子與其郭姓妻子婚後經常吵架,屢屢將離婚掛在嘴邊,甚至對於金錢相當執著計較,要郭女償還婚戒、同居時的房租、水電費、蜜月費,就連結婚宴客的費用也要一併償還,讓郭女相當心寒,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為2人的確難以維繫婚姻,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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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指控,她與張男2017年6月中結婚,婚後2人先在苗栗租屋同居半年多,但之後郭女因為到台中工作,2人因此分居,且她準備遷居台中時,張男還陪同她到台中找房,但沒想到,隔年1月間,張男卻寄了存證信函要她履行同居義務,但因她有工作在身而拒絕。
郭女提到,她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後,張男竟聲請支付命令,要她將過去同居的房租、卡費及婚戒等花費全部返還,甚至連蜜月、結婚宴客的費用也要一併返還,讓她忍無可忍,認為張男對於金錢的執著及計較,使得婚姻無法繼續維持,因此訴請離婚。
對此,張男表示,郭女婚後1個月就提出離婚,之後2人又因為分居,才沒有較良好的溝通,他認為婚姻還有努力空間,才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而要求返還金錢,也是因為2人常為金錢爭吵不休,他希望回歸平衡,才提出返還借款訴訟,「我覺得還有努力的空間,不同意離婚」。
2人事後在進行調解時,郭女更指控,張男認為婚姻是「對價關係」,房租、水電費,就連參加朋友婚宴的紅包都要清算,且在分居前2人的開銷就必須採取AA制,若2人在外用餐,張男就會記下餐費要郭女事後支付,而2人的蜜月旅行,張男也要她平分費用,還說錢不夠就拿小聘出來使用,但她拒絕,沒想到張男竟不滿地說,「我爸媽為什麼要把錢白白送給你們家,要去旅行,自己搭飛機參與後半段行程就好了。」郭女因此憤而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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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郭女總總指控,張男最後表示,結算婚禮、蜜月等所有費用,要郭女拿出40萬元才願意離婚。
法官審理後認為,2人婚前並未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如何負擔,而張男又未能體諒郭女剛出社會,經濟狀況不佳,但卻是所有開銷都要求平分,有違夫妻間互相扶持、體諒、互信共營生活的基礎,又屢屢與郭女爭執、冷戰,可見雙方情感蕩然無存,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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