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導,屏東縣一名鄭姓男子過去因殺人罪被判刑,在服刑17年後申請假釋獲准,但在假釋期間又因為酒駕自撞遭警方逮捕。法官認為鄭男的酒測值並不高、案件也只是自撞,對社會治安影響並不大而判決免刑,讓他不會因此被撤銷假釋,不用回去繼續蹲20多年的苦牢。但這樣的判決理由合理嗎?關於撤銷假釋的規定是否有修正的必要?
《刑法》的懲罰、預防、教化三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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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法院的判決之前,我們先來講一下《刑法》的功能:懲罰、預防、教化三大功能。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是「殺人償命」這種最常聽到的說法,其實只是《刑法》最初階的概念,經由對於犯罪者施加痛苦,以衡平他所造成的傷害。另外,大家因為知道犯法會被懲罰,所以不敢犯下罪刑,也就會形成「預防犯罪」的效果。而一直以來最被忽視的,則是「教育」的作用,讓犯罪者在監獄時透過課程等方式,了解自己的過錯並加以改進。
而假釋的功能就是,受刑人在服刑的過程中已經「知錯能改」,所以將其「暫時釋放」,以便提早融入並回歸社會。但是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若在假釋期間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假釋將會遭到撤銷。
微罪撤銷假釋的罪刑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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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例子中,屏東地院法官就是考量到鄭男在假釋後努力更生,若僅因為酒駕自撞就讓他假釋被撤銷,回去監獄繼續服完20多年的殘刑,可能有「罪刑不相當」的問題,所以最終判其免罰。
從協助罪犯更生的角度來看,屏東地院的判決確實有其道理,但是如果今天是一個沒有前科的普通人酒駕自撞,法院有可能會給予「免刑」的刑度嗎?這樣使得判決的公正性受到質疑,更別提如果假釋被撤銷而需要服刑的期間其實是「殺人罪」的刑期而不是「酒駕」的刑期,以「罪刑不相當」來解釋,好像也不是那麼的恰當。
明明《刑法》的教育、更生功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而法院也出此良善立意作出判決,但是判決的結果卻是充滿了爭議。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結果?或許是撤銷假釋的規定有所修正的必要。
法務部已提出相關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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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法務部也已經提出「刑法第78條修正草案」,目前正等待立法院審議。法務部所提出的草案將規定修改為「『得』撤銷其假釋」,讓法官審酌再犯行為對社會的影響程度後,再決定是否要撤銷假釋。
而得否撤銷假釋的標準,將會以6個月的刑期做為門檻,因為被判處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都還可以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如此一來,若在假釋期間犯下輕罪,將可以上述兩種方式受罰而不會一律要求撤銷假釋,進而達到比較理想的刑罰衡平。
《刑法》第78條確實有討論或進而修正的空間,但是相比之下,大眾應該要更重視受刑人的獄中教化功能,當大家更相信刑罰教化的功能有確實發揮功效時,才能達成「刑期無刑」的目標。(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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