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郭姓男子與王姓前妻育有3名女兒,後來因為外遇林姓女子而離婚,如今生活困頓、身體狀況不佳,為求溫飽只能去廟前乞討,因此提告希望女兒們能負起責任,每人每月支付9571元的扶養費,但日前被台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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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男在判決書中提到,與前妻離婚之後,他一開始是與林姓女友同居,對方領有中度身障證明及低收入戶資格,無奈長期沒有工作,還有酗酒、疑似吸毒等狀況,去年8月起就交由社福單位照管。
郭男接著說,目前是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住在某旅社,房租是拿身障補助5065元支付的,平時吃飯只能依靠愛心商家送餐,一天吃一餐,然而商家已經暫停供餐,他為了溫飽只能到廟前乞討,如今身體狀況越來越差,患有三高還中風,需要定期復健,這才決定提告求助,考量到小女兒尚未成年,因此僅向大女兒和二女兒請求每人每月9571元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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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郭男的大女兒和二女兒一個未婚育有2歲女兒,另一個還在就讀大學,都沒有能力負擔扶養費用,兩人也堅稱以前幾乎沒有受到父親照顧,都是由母親扶養長大。
王姓前妻證稱,前夫原先從事電焊配管工程,經常到外地工作,不常回家,收入也不穩定,薪水根本不夠支付家用,後來外遇在外面生了一個小孩,公婆過世後,竟然把私生子帶回家住,她才氣到決定離婚,「雖然他有時會拿錢回家,但過沒多久就會用其他名義拿走,金額有時候比他拿給我的還要多。」
對於妻女的指控,郭男坦承的確沒有盡到扶養女兒們的責任,最終被台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