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1名小學4年級女童,因為到了學校不想上課,被帶到輔導室後,又蹲在地上拒絕跟母親回家,老師耐心勸導「妳沒有錯」,女童才放下心防,畫了1幅全家福,在父親頭上打了大叉叉,揭露父親常壓在她身上,「用手摸尿尿的地方」,士林地院判決認定,獸父1年內犯下86次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共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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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被害女童家境不佳,和家人同住1間大套房,平常女童自己睡地上,父母、哥哥和女友各睡1張床,2018年10月中,女童到學校後,突然情緒不穩,拒絕進班上課,但是也不想回家,因為情緒激動,蹲在地上一直摳手、搖頭說「不要」,輔導老師鼓勵女童說出不愉快的事情。
女童表示害怕說出來,回家會被父親處罰,也擔心母親被連累挨打,老師察覺女童的罪惡感,安撫女童「妳沒有錯」,女童才慢慢卸下心防,還畫了張全家福,將父親打了一個大叉叉,說出自己有時晚上去父母床上看電視時,父親會正面壓在她身上,手伸進她褲子裡,「摸尿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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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老師立刻通報,並將女童安置,女童母親事後作證,的確看丈夫會親、摸女兒的臉部,也聽過女兒會對丈夫大喊「不要這樣」,雖然獸父辯稱是因為女兒不上課,他揚言「再不讀書,回來會修理妳」,但合議庭綜合相關證人證詞,以及被害女童罹患創傷及壓力症候群相關障礙症,認定獸父辯詞不可採。
最後合議庭根據女童指述,認定獸父從2017年12月28日搬家後開始,到2018年10月25日止,以每週2次頻率,猥褻女兒下體,痛批獸父只為滿足一己性慾,泯滅人性、顛倒倫常,重創女兒身心,犯後還拒絕認罪,依86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每次判刑3年4月,定應執行刑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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