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一名17歲少女指控,遭媽媽的同居消防員男友阿明(化名)性侵。但阿明辯稱,雙方是你情我願,他絕無強迫、傷害對方。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被害人的指證多有瑕疵,因此判男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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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阿明和少女母親為男女朋友,平時他與少女同住,被少女叫「叔叔」;女友則長期於南部工作,每1、2個月才會回家一次。少女指控,2019年12月某天阿明想侵犯她,但阿明否認稱,前一晚雙方一起飲酒,喝完後即各自回房間睡覺;但當天凌晨約3、4時許,少女進入他的房間,緊抱他大哭,稱媽媽騙所有人,還騙她和他。
被告辯稱,他安撫少女後兩人一起睡覺,當天清晨6、7時許,他發現被親臉頰及嘴巴,因此也回親,之後的親密行為是在你情我願之下所為,其絕無強迫、傷害對方,亦未對她施予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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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被告擔任消防員工作,顯見其身體強健,而被害人也坦證他的力量及身材優勢大於她許多;更可知他對她的親密舉動,若有違反她的意願,確實極易造成她身體受傷,但事實上她竟全無傷痕。
法官根據兩人LINE對話紀錄,少女事後曾向被告詢問是否需要吃避孕藥;被告則回稱不用,是「安全期、沒在裡面。」法官認為,少女事後未見有何遭性侵後的逃離、迴避、恐懼、受辱、責難、怨懟等激烈情緒,反而平靜如常,甚至回房繼續就寢。
法官表示,被害人年滿17歲,且並無證據有違反她意願情事,且她指證既多有瑕疵,而公訴人所指其他各證,又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強制性交犯行,因此判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