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今年與3名友人酒後在大街上裸奔,事後還將影片上傳追蹤人數達萬人的網站供大眾觀覽,猥褻行為引發爭議,檢警因此介入調查。台北地院審結依妨害風化等2罪判張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但法官考量他犯後坦承錯誤且有悔悟之心,予以緩刑2年,並須支付公庫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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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某日晚間與林、楊、陳等3名好友在北市某店狂歡,酒後散場時,他們一行4人竟直接在店家外的行人道上把衣褲脫下,公然裸露屁股及下體奔跑,一旁劉姓男子還幫忙將過程錄下製成影片。
裸奔結束,張、劉及林等3人為了增加自己在社群網路的粉絲流量,遂將猥褻影像張貼出來供人觀覽,而劉4月19日又再把影片傳給另名男子小緯(化名),讓他貼在其追蹤數達萬人的個人網頁上。
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張男將猥褻影像流傳於公眾,助長淫風的行為已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不過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深感悔悟,過去也沒有任何前科紀錄,審結依公然猥褻罪、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各判他拘役30日及40日,合併應執行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另予以緩刑2年,但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須支付公庫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至於其他參與裸奔、拍攝的人以及小緯則另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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