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性侵害犯的刑後強制治療,於2006年7月1日生效後,一向有違憲之疑慮(參考筆者著,刑後強制治療的違憲爭議),而在11月3日,也開啟憲法法庭為之辯論,預計明年1月做出宣告。到底刑後強制治療要怎麼改,才能消除違憲之疑呢?
根據《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性侵害犯於刑罰執行後,若經評估有再犯危險,就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為刑後的強制治療。但關於再犯危險,到底怎麼評估,實牴觸明確性原則,又無論再犯危險高低,一律採取相同的處遇,也有違相當性原則。而根據同條第2項,刑後強制治療必須到再犯危險明顯降低為止,除了有同樣不明確之問題外,更無最長期間的限制,就更違反絕對不定期刑禁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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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若要保留此保安處分制度,勢必得有最長期間的規定,只是到底要三年、五年,還是十年,就必然會有爭議。至於如何明確再犯危險,困難度也不低,但至少必須將再犯危險分高低,而有不同的處遇,只有高危險群才有強制治療之必要,若屬低危險群,則交由社區矯治體系即可。至於考量危險高低,勢必也得考量罪的輕重與所犯次數,這到底是由立法者明文,抑或委由司法者裁量,也是很大的挑戰。
故在法律明確性的要求很難達成下,就只能藉由正當程序來保障。而目前對於刑後強制治療,是由監獄委請醫療機構評估,再送請檢察官聲請,並由法院為裁定。在此過程中,都是書面審理,相對人完全沒有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尤其是強制治療,雖然必須每年評估,但是否停止治療的聲請權,仍在檢察官,若其不聲請,就有可能陷入長期性的人身自由拘束。
因此對於決定強制治療的程序,必須於法制上,由現行的書面審改成一般的法庭審理程序,即必須由兩造為言詞辯論,且被聲請方也有委請律師,甚至鑑定人的權利。甚且,此等程序也應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以能出庭陳述意見。而同樣地,也應賦予性侵害者於停止強制治療的聲請權,其程序也應與法庭審理相當。惟有如此,才能符合《憲法》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對於刑後強制治療的處所,不能只是在監獄內區隔一個專區,而必須有專門處所。故就算立法者已將法律明確化,程序正當性也加強,但若實際執行的狀況不變,仍是掛著強制治療處所之名,其處遇卻與監獄無異,實仍無法解消違憲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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