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男子在外島服役,對學妹動情,2人選在部隊庫房、廁所、司令台炒飯,後來知道學妹在台灣有論及婚嫁的男友,數度揚言懇親會時絕對會給他「不期而遇的驚喜」,更要向她男友揭發劈腿事實,學妹反擊指控是遭性侵4次。金門地檢署偵查後,認為2人有性交事實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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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女方指控後,還遭軍中長官多次約談,並受禁假、禁足、監管等處分,且引發軍中輿論,稱他是「強姦犯」、「性侵犯」等,飽受壓力,因此受同儕、長官的言語霸凌。而後於調查期間,又受託管處分,使男子求助無門,飽受煎熬,承受莫大的精神壓力,甚至興起自殺的念頭,最後還被勒令退伍。
全案經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本件學妹並未提出男子違反被告意願的證據,且學妹仍繼續接受男子的邀約見面,顯與一般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於遭受性侵害後難以再與加害人共處,會儘量設法逃離加害人有違常理。
檢方偵查又從兩造自去年9月17日起至同年11月22日止密集通話,均未提及有何遭強制性交之情形,反而係向原告傳送親暱之訊息,除被告之指訴外,並無任何補強證據,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原告有何犯行,應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後來以性侵罪證不足,對男子做不起訴處分。男子回到台灣後,向學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彰化地院承審的法官認為,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證明程度本不相同,雖然邱男刑事不起訴,但學妹指控男子的強制性交非憑空捏造,2人確有發生性關係,但從案後兩造的LINE對話發現,男子對學妹時有親暱、時有威脅,同時也無法提出2人為合意性交的積極證據,男子要求80萬的賠償並無理由,因此駁回,判男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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