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屏東一名楊姓老翁2016年11月駕駛小貨車行經長治鄉南二高下方平面道路,不料在德和路口與一輛小貨車發生碰撞,導致鄔姓老翁傷重不治。事後,2份車禍鑑定報告雖一致認為鄔是主肇因,但楊翁也有過失,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法官審理後推翻2份鑑定報告結果,本月5日罕見判楊翁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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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當時楊翁駕駛小貨車在南二高下方平面道路由北向南直行,不料行經德和路口時,對向車道由鄔翁駕駛的小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未禮讓直行車,立即左轉欲進入德和路,導致楊翁閃避不及、當場撞上。
事後,鄔翁傷重不治。案經公路總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國立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皆認定死者鄔翁在路口貿然左轉、未禮讓直行車是肇事主因,但楊翁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也有過失。
屏東地檢署偵辦後,依過失致死起訴楊翁。不過,楊翁不服,強調自己是直行車,又被南二高底下的大型梁柱擋住視線,當時鄔翁突然左轉衝出,他根本來不及反應。
法官審理時認為,檢方認定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然而依照相關交通法令規定,被告已遵守並盡相當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是基於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所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應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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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當時被告行駛在內側車道上,屬於綠燈直行,但鄔翁驟然左轉行徑,對一般駕駛人而言,均屬猝不及防之反常情事,難以預見,更遑論被告?
法官指出,2份鑑定報告均未敘明楊翁在未超過限速50公里、中央有矩形支承橋柱遮蔽視線的情形下,如何注意到鄔翁突然左轉,並立即採取迴避的可能性,卻直接導出「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過失」的結論。
基於上述種種,法官認為,鑑定書理由欠缺完備,僅能證明鄔翁因本案車禍死亡、被告因此受傷,但無法證明被告駕駛行為有何過失,加上檢方所舉證據未達一般常人均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也難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因此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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