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私校退場一直是外界關心的議題,教育部日前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今(19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條例提到,學校若被教育部列入專案輔導名單的學校,必須在3年內改善,若未改善,主管機關應要求停招,並在停招後一年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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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示,學校因生源減少影響財務狀況,可能造成校地閒置、教職員工失業或轉職、教師授課時數減少、學生併班上課等急迫性的問題。教育部推動立法是為了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且私校退場事項涉及層面複雜,如以個別修法方式辦理,恐緩不濟急,故以制定專法方式協助辦學績效不佳的私校退場。
教育部說明,該條例完成立法後,將協助維持學校停辦前的校務正常運作,辦理學生安置、協助教職員工轉職,並為發放教職員工退休、資遣、離職慰助金之法源依據,強化現行法規不足之處。同時也透過退場基金,協助學校解決無法立即籌措足夠資金之困境,以維護教職員工生的權益。此外,條例明定學校賸餘財產得捐贈給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以增進賸餘財產運用之效益,強化校產公共性。
教育部指出,透過專案輔導學校監督機制,可確保私立學校辦學品質,並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若專案輔導學校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則主管機關將命該校停止全部招生並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續將妥善協助學生轉學及教職員轉職及離退等事項,使學校平順退場。
教育部條列八大重要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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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退場基金,補助學生補救教學、住宿及交通等費用,以及墊付教職員工薪資、保險等費用,以維護教職員生權益。(草案第3條)
(二) 明定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指標,包含財務、教學品質等指標,主管機關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草案第5、6條)
(三) 主管機關加派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監察人,以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草案第12條)
(四) 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公告日起算3年內改善,逾期未獲免除,主管機關應令停止全部招生,至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草案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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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主管機關停止全部招生時,重組董事會,董事成員包含專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草案第14條)
(六)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或離職慰助金。(草案第17條)
(七)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辦理解散、清算,賸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或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草案第21條)
(八)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於3年改善期間內,得依私立學校法申請改制、合併或改辦,逾期未完成者,應依本條例由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全部招生、停辦、重組董事會及辦理法人解散清算等事宜。(草案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