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今年2月間凌晨在八德區某超商外看見小黃,林佯稱「住家在附近,是否願意載客?」等語,范姓運將隨即載運林男上車,2分鐘後,林男以黑色空氣槍抵住范姓運將頸部「我是逼不得已的,身上有多少錢?」搶走500元後逃逸,隨即到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受害運將報警提告,警方在3小時後捕林男到案;桃園地院法官審結林男犯案後一再飾詞狡辯無悔意,且屬累犯,審結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林男8年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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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林姓男子在今年2月12日凌晨4 時30分許在八德區廣興路附近見范姓運將駕駛小黃停在超商前,佯稱「住家在附近,是否願意載客?」范姓運將不疑有他搭載林上車,結果小黃起步未久,林男持一把黑色空氣槍從後座抵住范姓運將右後頸部稱:「對不起,我是逼不得已的,身上有多少錢?」范不敢抗拒,遂交付身上現金5百元,林男得手後隨即開啟車門快步離開。
林男搶得500元後徒步至八德區新興路、廣興路附近之超商,以搶得500元全數購買遊戲點數花用殆盡,受害的范姓運將隨即報警處理,八德警方調閱超商監視畫面與小黃行車紀錄器確認林男身分後,在12日清晨7時許在林男住處拘提,在其家人陪同下在3樓水塔隔間逮捕林男到案,並起出做案用空氣槍等證物。
林男在法院偵訊時否認持槍行搶,辯稱僅以手搭住小黃司機肩部,辯護人則認為,根據小黃行車紀錄器攝錄車內錄影畫面,未見林有取出槍枝或拉滑套之動作,依車輛攝錄車外錄影畫面,亦顯示林手持反光物品應為手機,非本案黑色空氣槍,自難認林有使用黑色空氣槍要求告訴人交付金錢,且行車紀錄器之攝錄內容並無聲音,更無從證明林有何威脅言語,林應無攜帶兇器強盜或恐嚇之犯行。
范姓運將則指稱,案發當晚駕駛小黃在運林男時,曾聽到「咖咖」的拉滑套聲音,緊接著有1個圓柱體、硬硬金屬物品抵住其右後頸部,感覺涼涼冰冰的,林男隨即向其揚言要他拿出身上錢財,當下感覺是槍,覺得若沒給林500元,則林可能會開槍,認為沒有必要為5百元犧牲生命才不敢反抗,交付身上5張百元紙鈔,報案時講話聲音還是發抖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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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林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假意搭乘范姓運將計程車,並在車內持黑色空氣槍抵住其右後頸,至使其不能抗拒交付財物之事實至臻明確,林男與辯護人上開所辯,與本案之客觀證據不符,且其供述亦悖於常情,顯為臨訟畏罪之詞,不足採信;林男犯案所用之空氣槍經檢驗後發射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單位面積,證明確有對人體構成威脅;林男犯案後一再飾詞狡辯並無悔意,因屬累犯,審結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林男8年有期徒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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