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命案聲請國賠 訴訟若瞄準「這一點」較易成案

▲長榮大學馬籍女大生遭性侵勒斃案,死者家長對校方表達不滿,該校秘書長管美燕指出係家長誤會,校方會待鍾女家長來台後當面說報告說明。(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長榮大學馬籍女大生遭性侵勒斃案,死者家屬將提出國賠。(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24歲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10月在台遭梁育誌性侵殺害,其家屬23日召開記者會,已透過台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提出國賠要求,並要求台灣政府對梁男處以極刑。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此案可依據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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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台南市長榮大學、24歲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10月28日慘遭凶嫌梁育誌性侵後殺害,鍾女家屬23日透過台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在台提出訴訟,並要求國賠。據了解,過去凶殺案聲請國賠成功的案例極少,此國賠案若要成案,聲請方應會以「路燈不亮導致刑案發生」為由提出聲請。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條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條也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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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鍾姓女大生雖為外籍人士,但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仍可提出國賠聲請,但需在平等互惠精神為前提下,也就是國人在馬國也要能國賠才得以成案,因此國賠案是否成案仍需以馬國法令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