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今天加班到凌晨才回家,發現住家樓下的停車格都已被其他住戶的機車停滿,便又騎車到隔幾條巷子的停車格停放後才回家休息。隔天一早,他正打算騎車上班,忘記車子其實是停在附近其他巷子裡,仍在樓下一次次來回查看,因遍尋不著車輛,遂急忙趕往附近派出所打算報失竊。
承辦李姓員警聽完小陳的敘述之後,要他先不急著報案,由員警陪同返回尋找,倘若找不到,再製作筆錄也不遲。接著,便在小陳質疑員警吃案的眼神中,坐上員警的巡邏車,帶著他沿住處附近街道的停車格一一找尋,果真在隔了幾條巷子的停車格中找到了機車。鬆了一口氣的小陳,頓時想起,原來自己昨晚太累了,一大早又趕著上班,沒有把車子停在平常停的位置,才誤以為遭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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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接著告訴小陳,剛才沒有接受報案並不是要吃案,而是因為《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像本例中的小陳向員警報案時,針對事實上並未遭竊的機車來報失竊,其行為客觀上來看,便是一種未指定人犯的「謊報」行為。
雖說是出於誤會,主觀上並沒有要誣告的犯意,最終行為並不會成立本條罪責,但是警察機關只職司偵查作為,並無司法判斷之職權,因此在程序上仍應將小陳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來判斷該不該起訴。而在這個過程中,小陳可能也免不了要前往警局或檢察機關製作筆錄,在獲得不起訴處分的期間內,心理上也不免惶惶終日,擔心著自己的官司。
警員按個人經驗判斷,小陳忘記自己停放地點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在第一時間內沒有開立報案三聯單,並為其製作筆錄,也避免小陳客觀上的行為有「謊報」之虞,省得日後可能要因涉嫌「未指定人犯誣告罪」案件應訊的舟車勞累。但是,如果小陳的車子仍然找不到,警員便會馬上為他製作報案筆錄,立案偵查。小陳聽了這才恍然大悟,連忙稱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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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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