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交通部宣布自12月1日起,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將如期實行,包括「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籲請民眾注意,確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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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說,第30條修正重點主要為「罰鍰提高為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並特別明定加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依行駛道路不同、是否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不同態樣,新增或修正相關違規裁罰的裁處基準。
第55條為新增條文,家長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時,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且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
第90條修正重點為交通違規案件之逕行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縣警局長李文章表示,新修法是為了方便家長接送幼兒,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舉發期限縮短至2個月內,其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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