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南市現年11歲的少女小給(化名),在4年前剛上小學一年級時,被老師發現大腿內側有咬痕,校方趕緊通報,經過調查後,發現是小給的爸爸趁著幫她洗澡時,竟以牙齒舔咬女兒的屁股與大腿內側。最高法院審理後,依照「加重強制猥褻罪」將爸爸判刑3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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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指出,最高法院僅將小給父親在2016年5月底的一次犯行判刑定讞,另外檢方起訴小給父親在2016年4、5月間,趁著每次洗澡時,均以牙齒舔咬或手指戳入等方法,侵犯小給下體,最高法院認為小給的供述前後不一,最後以查無實證為由,判決無罪。此外,小給也供稱同住的哥哥也曾以手指戳入她的下體,這部分由檢方另案偵辦。
至於小給父親遭判刑定讞的行為,法院判決指出,小給父親利用女兒就讀國小一年級,對於性事懵懂無知之際,在住家裡趁幫小給洗澡、吹頭髮及擦乾身體之機會,違反小給之意願,接續以牙齒舔咬小給之屁股、左大腿內側。第二天小給上學時,導師發現她大腿竟有咬痕,緊急向上呈報,校方也通報警方、社工單位,最後才查出此情。
而小給父親到案後,否認強制猥褻女兒。他辯稱當天帶小給去釣魚,小給的大腿遭太陽曬傷很痛,他有罵小給為何要把雨傘玩壞導致曬傷,於是洗澡時,就用牙齒去輕輕咬小給的大腿,希望分散小給的疼痛。父親強調,這樣做絕對沒有情慾上的意思,他身為小給的父親,並非禽獸,不可能對小給有猥褻行為。
但法院根據小給的供詞以及驗傷證明、DNA檢驗結果,認定小給父親確實猥褻女兒。一審認定父親多次犯行而重判,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僅認定一次猥褻行為,其於部分不成罪,因此判刑3年6月。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採信二審見解,4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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