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花壇鄉彰員路1處工地去年12月底開挖地基時發生擋土牆倒塌,吳姓及李姓2名施工人員慘被擋土牆活埋死亡,事後工程公司、建設公司與被害人家屬調解分別賠償750萬及800萬元,彰化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將莊姓負責人、陳姓經理各處有期徒刑6月,均緩刑2年。建設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科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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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時為2018年12月27日,花壇鄉公所在12月初才核發建造執照,雖已經申報要開工,但鄉公所當時還未核准動工,工地就為了興建4棟3層樓高的民宅,一大早便開挖地基興建擋土牆。
當時目擊的工人驚惶表示,事情發生得太快,長約20公尺、1公尺寬的牆就在眼前「轟」的倒了下來,看見兩人被壓到底下,根本來不及閃避,只露出一條腿,只能趕緊打電話報案,縣府隨即要求鄉公所先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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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起訴書內容指出,工程行莊姓業者受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人雇用,2019年12月27日施作圍籬工程,僱用李、吳2人前往工地施工,陳姓負責人當天要去就醫,派擔任銷售經理的兒子前往指派工作內容,上午8時施作擋土牆工程,指示施男駕駛挖土機開挖距離地面深度達1.4公尺深的土溝、再讓李、吳至土溝內進行擋土牆施作工程,因地基鬆軟突然倒塌,埋壓李、吳2人,致李受有窒息併胸部挫鈍傷、血胸等傷害,吳受有窒息併胸腹部挫鈍傷、血胸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分別因呼吸性休克、出血併呼吸性休克死亡;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人今年4月死亡,不起訴處分。
法官審酌莊和建設公司身為雇主,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條、第67條等規定,有設置防止發生倒塌、崩塌之設施,及採取有效預防設施之義務,陳子身為銷售經理亦有相同之注意義務,竟疏未注意,致發生本件職業災害,造成李、吳死亡,使被害人家屬承受喪失親人苦痛,惟被告等犯後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獲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犯後態度尚佳,莊賠償被害人李、吳家屬400 萬元、415 萬元,被告陳子、建設公司連帶賠償李、吳家屬350 萬元、385 萬元,且均已履行完畢,建設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科處10萬元罰金,被告莊、陳2人量處如上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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