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愷昕/桃園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在桃園市某汽車公司擔任銷售員,怎料一日晚上他突然收到公司e-mail通知,要他隔天起調動至新竹門市上班。阿輝考量目前自己每週需至醫院洗腎3天,在擔心自身狀況無法負荷的情況下,遂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請求支付資遣費,但卻遭公司拒絕;而案經調解失敗後,他再上法院提告。桃園地院審結,判公司需賠償他資遣費及積欠的工資總計8萬2546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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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輝2015年7月11日起受雇於某汽車公司桃園門市,2017年10月31日晚上近9點許,他突然收到公司郵件,指派他隔日直接至新竹門市上班。
對於這突如其來的調動,阿輝感到非常傻眼,他認為主管既沒有事先與他溝通、徵詢意見,也沒有同意給予薪資調整及上班時間調整的配套措施,加上他現在每週還需至醫院洗腎3天,阿輝因擔心自己體力及時間均無法負荷,最後向上請求公司撤回調動處分,讓他能在原工作地點任職,否則就讓他申請「非自願離職」。
公司在2017年11月13日的調解會議中,未同意撤回阿輝調動處分,僅稱願意給予每月5000元的交通津貼,同時要求他立即至竹北所報到。阿輝質疑此調動處分違法,因此未前往新竹門市報到,每天仍持續至桃園門市打卡上班。
公司為了讓阿輝至新竹上班,在同年12月的調解中,主張除提供交通津貼5000元外,另也配合讓他洗腎次日排晚班,不過拒絕了他要求「隔日延後1小時上班」的請求,雙方最終仍無法達成共識,調解不成立。阿輝為此上法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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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輝指出,公司雖要他調職至新竹,但桃園門市11月1日仍繼續招聘汽車銷售人員4至5人,顯見桃園有人力上的需求,反而新竹門市沒有因為他不去報到而徵用其他新進人員,質疑這個調動顯然不是公司營運上必須。
阿輝無奈坦言,若調至新竹門市任職,以他每月出勤上班25天計算,每月增加支出的交通費用至少10000元,尚不含車輛保養、零件折舊、保險費及途中行車事故風險等費用,認為公司僅願提供5000元作為調職補貼,連油料費都不夠,根本不合理,對此,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給予資遣費。
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阿輝已年屆55歲,健康上有就近及固定洗腎的需求,桃園所距離他洗腎的醫院僅有1.9公里,而新竹門市距離醫院則要45.6公里,開車約需49分鐘,此調動顯然已影響阿輝的就醫便利性。
法庭上汽車公司辯稱,調動是基於平衡人員異動後業績增減現象的需求,也願意給付阿輝每月5000元的交通補助,配合他洗腎調整排班時間;但法官覺得,阿輝調動後增加的上下班時間、通勤體力的負擔以及就醫不便等問題,仍已影響他的生活利益,難看出公司確實有考量且已提供必要協助,堪認此調動處分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審結判汽車公司需給付阿輝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初在桃園所上班的工資3萬2677元,以及資遣費4萬9869元,合計共8萬2546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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