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導,高雄一名男子日前在車內兩小時抽了22根菸,並因為隨地亂丟菸蒂遭到民眾拍下檢舉,但他收到環保局寄來的罰單卻高達22張之多。雖然隨地丟菸蒂不但會製造髒亂,也可能成為火源而引發火災,確實該罰,但一次開出22張罰單,有可能算是不當的裁罰處分。
持續性的違規能不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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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目的是為了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但亦有「一行為不二罰」之規定,防止國家對人民的同一行為做多次的處罰。而所謂的「一行為」,分有自然與法律上的一行為。
自然的一行為就是指單純日常所見的「一個動作」,而法律上的一行為則是指,就算有多次的動作,但因為緊密的關聯性、持續性或接續性,讓這些行為可以被評價為一個法律行為,這樣就會被認定為「法律上的一行為」。
行政機關的裁罰到底會不會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就必須要視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是同個行為而定。司法院大法官也曾就「是否能對持續違規停車施予多次處罰」做出釋字第604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雖然執法人員運用連續舉發及多次的處罰,確實能形成嚇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的目的,但這仍須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也就是法律必須要有明文才能這麼做。
第604號解釋中提到,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中就有明文寫到「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所以每相隔六分鐘、每逾兩小時就會被當成「不同行為」,因此在符合連續舉發標準的情況下,就不會產生「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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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丟煙蒂有什麼規定?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隨地吐痰、亂丟檳榔、口香糖或是紙屑、煙蒂等行為,將會被依同法第50條之規定,處以1,200到6,000元之罰鍰,被連開22張罰單就等於至少要付出26,400元的罰鍰。
不過行為人在同個地點、接續的時間內丟菸蒂,因為行動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性,應該被視為同一個法律上之行為才對。而且在此處條文中寫的是「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所以衛生局應該要給予行為人改善的時間後,才能做連續處分,並必須「按日」處罰。不管怎麼看,在兩小時內連開22張罰單都違反了「一行為不二罰」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所以應該屬於不適法的處分。
抽菸有害自己與周遭人的健康,亂丟菸蒂更可能形成公眾危害而有開罰的必要,以達成嚇阻與防範的目的,但即便如此,國家對人民的裁罰性處分仍應該要符合法定要件,才不會造成行政上的恣意與濫用,過度侵害人民的權益。(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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