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刪除《通姦罪》 法務部:保障性自主權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多個團體贊同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資料照/記者林育綾攝)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多個團體贊同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資料照/記者林育綾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行政院17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僅修正累犯得不加重的規定,也刪除《通姦罪》;接著,後續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後,即函送立法院審議,以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並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累犯規定過苛的情形及保障性自主權,以維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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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法官今年5月29日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因為反比例原則等理由違憲一事,法務部表示,本部爰擬具《刑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刪除《通姦罪》及其告訴乃論等規定,以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

在累犯的部分,法務部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為《刑法》第47條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僅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訂定的要件,而有過苛的情形,也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應予修正。

法務部表示,最主要修正《刑法》第47條的加重要件,且為了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刪除《刑法》第48條。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說:「有關修正加重要件的規定,為宣示你再犯罪,因該加重處罰的原則,所以修正規定是原則上要加重法定刑至2分之1,那例外,為了調和累犯處罰過苛,並鼓勵自新,另外規定有2種情形是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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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錦村指出,第一種情形,是累犯者再犯的罪是屬於「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社會勞動」,並且有過苛情形的時候,就得以不加重;至於第二種情形,則是屬於刑法第61條竊盜、侵占、詐欺等各款罪行,如果過苛就可不加重。

▼法務部解釋修正累犯得不加重的規定。(圖/法務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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