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南投日前有一名5歲女童遭60歲李姓男子猥褻,家長氣得動用私刑,將人打到傷重不治。女童父母隨後各以1.5萬元交保,這在律師林柏宏看來,觸犯3種罪嫌交保金額卻很低,可能的情況是檢方相信死者有猥褻女童的可能,或死者外表的傷勢看起來沒有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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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自由時報》報導,林柏宏指出,若死者的傷勢集中在頭部,即涉及殺人之故意,依刑法第273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沒有殺人故意,以傷害致死罪名定罪,則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或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可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實際上,法官在審理時,會考量法重情輕,則可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上的殺人罪,依刑法第271條第一項規定,最重本刑是死刑,最輕本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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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天,李男與朋友到KTV唱歌,疑似酒後到廁所猥褻女童,引起女童家屬的不滿,當場遭到毆打,儘管被送往醫院搶救,依然傷重不治身亡。對此,男子的家屬事後喊冤,是女童自己跟在男子身邊的,男子不可能猥褻。
南投地檢署訊後,原先諭令女童的父母3萬元交保候傳,但因2人籌不足保釋金,降保為1.5萬元,目前女童的父母皆已離去,詳情仍在進一步偵辦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