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11歲女童小花(化名)2015年5月3日與家人參與台南廟宇建醮活動,觀看叔公阿水(化名)演出布袋戲。孰料,阿水卻趁演出空檔,見小花獨自一人時,帶小花至戲棚後台偷看胸部、撫摸私處猥褻,並在活動結束後,以有平板電腦可用為由,騙到家裡,逼碰生殖器,猥褻得逞。一審台南地院依法將阿水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日前台南高分院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水為布袋戲演出人員,與小花為遠房親戚關係,2015年5月3日小花一家人到台南一間廟宇參與3年1次的建醮活動,並觀看阿水表演布袋戲。孰料,演出空檔之際,阿水見小花獨自一人站在戲棚外觀望,邀對方至戲棚後台,先是拉開小花衣領,看著胸部喊著「怎麼比姐姐小」、「讓我看一下」,不顧小花拒絕,接續將手伸進內褲裡,撫摸小花私處,猥褻得逞,結束還留下自己的電話,要求與小花繼續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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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8月暑假期間,小花雖無意願與阿水見面,但擔心對方會藉口騷擾,便決定向對方開口要昂貴的平板電腦,盼對方會因無力負擔,打退堂鼓,遂撥打電話與阿水提出提出這項要求。怎料,阿水得知後便答應,隨後以家中有平板電腦可使用為由,載小花到家裡,並於一進門將小花強壓至床上強吻,見小花開始哭泣時停手,惟載送小花離開前,他曾上廁所,但上完竟刻意沒拉褲子拉鍊,露出生殖器逼小花碰觸,猥褻得逞。直到小花2018年4月輔導老師訴說一切,校方通報處理,全案因此曝光。
一審台南地院將阿水判刑4年6月,而案經上訴,阿水仍否認犯行,辯稱小花是為了平板電腦挾怨報復,才會誣陷提告。法官調查,小花事發後不敢與家人說,是擔心被爸媽罵「為什麼給人家亂摸」,且爸爸是重倫理輩分的人,因此不敢不理會阿水;另外小花也說到,先前她與同學交換禮物時,曾提出貴重東西的要求,當時同學們紛紛認為不可能便作罷,她才會因此向阿水要一台平板電腦,想說對方會知難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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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勘驗輔導紀錄、出庭作證時,阿水質問「我從布袋戲台離開也不曾打過電話,也不曾去過妳家找妳,為何妳說怕我、在閃我?」結果小花聽完,當場情緒失控、大聲咆叫「你最好有來我家找我」,足認案發迄今已5年多,小花仍有情緒失控、大聲咆叫等創傷反應。
法官綜合上述,不採信阿水說詞,認為阿水身為長輩,不知愛護後輩,還為逞一己性慾,違反小花意願猥褻,於法院審理時也未表示歉意,難認態度良好,日前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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