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姜姓女子於2006至2017年任職台電課長期間,藉處理收納業務時,侵吞公款達44次,每次金額小至數萬、大至100多萬,不法所得高達3010萬餘元,直到姜女退休時,因交接帳戶不清才被台電抓包,讓她嚇得趕緊自首,並歸還983萬餘元,北院刑事依多項業務侵占罪,判姜女3年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再判她應還2291萬3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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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女自2005年7月間起,擔任台電綜合研究所供應組財務課長,並於2011年轉任材營課長至2017年退休,期間經手出納業務,姜女眼見每天錢在自己手中進進出出,竟在10多年間,多次將錢轉至個人、子女、他人帳戶,或乾脆提領現金達44次,單次金額最低6萬元、最高達167萬餘元,刑事一審認定,姜女不法所得達3010萬2399元。
台電另提民事告訴,北院日前判姜女應再賠2291萬3117元,連先前吐出來的983萬1457元,共計3287萬45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