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國中畢業即報考軍校,退伍後結婚生子,其雙親因年過70歲,無法工作,要求他給付扶養費,雙方鬧上法院,而經調解後,法院裁定林男每月應各給付5000元給父母。不過,林男不服提抗告稱,自己念軍校期間,生活費都是國家支出,薪水也都給雙親拿去買房用,自己已盡責,無力負擔過高的扶養費,應駁回雙親聲請。日前法院審理後,駁回抗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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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林男主張,他國中畢業時,父親任職保全、母親任職成衣廠女工,在雙親薪資均不高得扶養四名孩子情況下,他遭強逼就讀軍校,而其生活需求皆由國家支出,也賺取薪資供家庭使用,然而,即便他不適應軍校生活,身心備受壓力,雙親仍因家庭經濟拒絕讓他退學,他因此罹患憂鬱症。
林男指出,妹妹們經濟能力不大好,3人分別為零收入的家庭主婦、月薪2萬多的工廠作業員及月薪2萬多的送貨人員,當時經岡山簡易庭調解後,依照每月各付雙親一人1萬5000元、收入高低來看,他得給付雙親各三分之一金額,即5000元,但他認為,自己已盡家庭義務,國家支付他生活費,且根據自己目前現況,扶養費過高,才會決定提起抗告,應駁回雙親聲請。
不過,林男雙親表示,當時有與林男討論後才報考軍校,並無強逼一事,且兩人每周都到軍校探視,未曾聽聞有不適應之情形,更無拒絕退學等狀況,他們反倒因疼愛身為獨子的林男,除購買儲蓄險、房產,還協助林男繳納房貸,所有家庭資源都用在林男身上,此外林男縱使結婚,其配偶應共同負擔家庭費用,林男也沒正當理由不負擔扶養費。
林男舅舅出庭說,林男就讀軍校時,與雙親相處狀況都算融洽,也沒聽過林男不適應生活,且林男自軍中返家時,生活費都是林父支出,婚後林男繼續與雙親一起住,房貸、生活費都是林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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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高雄少年家事法院勘驗相關說詞、證據後,認定林男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爸媽,審酌後駁回抗告,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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