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蕭姓男子平時喜歡以摸人耳朵方式打招呼,2019年2月起至去年5月間,多次在公司對女同事徒手摸耳朵,女子多次要求蕭男不要再摸她耳朵,但蕭男依然故我,女子憤而提告性騷擾;蕭男在偵訊時坦承犯行,但辯稱都是以此方式對熟識朋友「打招呼」,檢方以耳朵並非人體隱私部位,13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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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49歲的蕭姓男子與女子為同事關係,女子指控,蕭男在2019年2月起至2020年5月間多次在位於八德區公司內突然對其摸耳朵,讓她感覺不舒服,多次要求蕭不要再摸她耳朵,但蕭男依然故我,所以才生氣提告蕭涉嫌性騷擾。
蕭男在偵訊時坦承多次對女子摸耳朵等行為,但辯稱只是向熟識朋友打招呼方式,沒有性騷擾等意圖;警方則提供公司內部監視畫面與翻拍截圖佐證,女子則指證歷歷;檢方認為,按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性騷擾罪嫌構成要件為「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但耳朵並非隱私部位,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蕭男有何犯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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