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纏訟21年,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人去年(2012)更三審獲無罪定讞,台灣高等法院10日裁定,每人可獲約500萬元的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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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等3人在1991年8月中旬被羈押,一直到2003年1月中旬,由高院再審判決3人無罪、當庭釋放,共被羈押約4170天。去年受惠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不得再上訴,蘇建和等3人獲判無罪確定,並委由律師提起刑事補償,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每日最高金額5000元計算,被押4170天,每人聲請2085萬元。
高院認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沒有被警方刑求,且1991年面對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3人的自白在客觀上足以使偵查和審判機關合理懷疑涉案。裁定書指出,蘇建和3人對於受羈押一事顯有「可歸責事由」存在,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每日3000元至5000元計,顯然太高,改依第7條每日1000元至3000元計。
另外,高院審酌3人被押時同為19歲,審酌個案情節、所受損失、可歸責事由程度及職業、教育程度等,以每日1300元賠償劉秉郎及蘇建和,每日1200元賠償莊林勳,共獲1584萬6000元。3人可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