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20歲潘姓男子2018年10月20日於廟會活動結識14歲少女小花(化名),5天後便決定交往,並前後於國小廁所、潘男住處發生關係21次。直到隔年8月,小花因離家未歸,其父親隨後找到女兒,得知全情,氣得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一審橋頭地院依法將潘男判刑1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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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審理期間,小花證稱,自己確實與潘男發生關係,2人剛在一起時因學校仍在放寒假,曾跑到國小廁所內發生關係,直到開學後則改為週六、週日到潘男位於屏東的住處,前後發生關係21次。法官審酌後,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共21罪,將潘男判刑1年。
潘男不服結果,上訴指稱,小花有明確表達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彼此愛戀,如以上開罪名判刑,無異是以國家公器壓制青少年意思及情感表示的自由,對青少年之心智健全發展有害無利,法院應從輕論處或宣告緩刑,依法酌減刑期,原判決並未考量這部分,尚有失衡。
另外,潘男指出,父親為身障人士,僅能依靠他一人工作收入維生,同居祖母則已70歲,平時起居需要他幫忙看護扶持,若入獄,家人將頓失倚靠,無人供養,恐有性命之憂,故提起上訴,請求法官撤銷原判,另以適法判決。
不過,高雄高分院認為,案發當時潘男已是20歲成年人,具明辨事理能力,卻明知小花逃家在外,仍率以情慾而為,難認有何特殊原因,非得如此不可,另審酌至今潘男尚未與小花父親達成和解,最終以上訴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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