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宜秦/台北報導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升溫,交通部觀光局指出,若旅客在出發前被列入「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對象、出發當日耳溫高於38℃或額溫高於37.5℃、曾發燒直至未使用解熱劑/退燒藥且不再發燒未達24小時等情形,旅行社應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剩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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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1日上網公告,旅遊業者應於招攬文件載明「有呼吸道症狀者,應儘速就醫後在家休養,避免參加旅遊。有發燒者(耳溫≧38℃;額溫≧37.5℃)者,直至未使用解熱劑/退燒藥且不再發燒24小時後,才可參加旅遊,如旅遊開始當日未達此標準,應避免參加。另如屬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對象,亦應避免參加」,並於旅客參團報名前告知。
在解約退費原則部分,出發前旅客如列入「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對象,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旅行社如有支付旅遊所需之必要費用,應檢附前揭費用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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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當日旅客如有發燒者(耳溫≧38℃;額溫≧37.5℃)者、曾發燒直至未使用解熱劑/退燒藥且不再發燒未達24小時或列入「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對象,旅行社如有支付旅遊所需之必要費用,應檢附前揭費用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若在旅遊途中旅客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或腹瀉等症狀,業者應協助旅客就醫,旅行社如有支付旅遊所需之必要費用,應檢附前揭費用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旅客若被列入「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對象,旅行社應為旅客安排返回原出發地或經雙方協議之適當地點,旅行社如有支付旅遊所需之必要費用,應檢附前揭費用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