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經濟弱勢者必要的法律扶助,如果有法律問題的相關需求,該如何向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會)申請呢?以下就申請的流程提出簡要介紹。
一、 事先預約並準備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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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可使用電話預約(412-8518,手機撥打請加02)或線上預約,預約完成後,由申請人本人至各法扶會分會親自申請或委託代理人到會申請。至於所需準備的文件,可依照法扶會網站說明,準備包括申請人身分證、最近三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若為中、低收入戶則需有相關證明,若無此類證明,則需有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後,則是申請法律扶助的相關訴訟資料及文件。
二、 到會接受審查
申請人備齊以上文件後,於預約時間內至各法扶會分會接受審查。首先,由櫃檯人員替申請人製作申請書及進行資力詢問,接著申請人與審查委員進行面談,面談結束後申請人可先行離會,續由審查委員3 人開會進行討論,並以多數決為審查意見,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准許給予法律扶助、給予法律扶助的種類、申請人是否需要負擔部分酬金及必要費用等相關事項。
三、 通知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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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決定審查結果後,法扶會人員會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如果決定給予法律扶助,則將進行派案及後續程序;如果決定不給予法律扶助,則申請人亦可以於收到通知後提出覆議,覆議應該在收到通知30日內提出,提出覆議的對象是原申請法律扶助的法扶會分會。
四、 派案及進行法律扶助工作
如果申請人經過法扶會決定給予法律扶助,則法扶會會通知法扶律師與申請人碰面,並由法扶律師與申請人進行案件討論及提供相關法律扶助。
五、 法律扶助之撤銷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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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通過法扶會審查給予法律扶助後,如果發生了《法律扶助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的情況,則將會遭到撤銷或終止扶助。這包括了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或申請人之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申請人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申請人死亡或行蹤不明、申請人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申請人有對扶助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等情況。這些撤銷或終止法律扶助的相關事由,有些是為了避免申請人惡意或濫用法扶制度而設,值得申請人多加留意。
以上為向法扶會申請扶助時之簡要流程說明,希望能讓大家在有需要時,能更快速、無隔閡的依照程序使用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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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