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巈禾/台北報導
行政院18日拍板《太空發展法》,並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草案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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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草案共計6章,22條條文,定明科技部為主管機關。科技部表示,總統蔡英文於去年5月20日就職演說,將太空產業列為6大核心戰略產業,而我國產業憑藉強大的科研基礎,積極與國外太空產業密切接觸,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為了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的發展,科技部積極擘劃及完善太空科技及相關產業環境發展,並健全相關法制基礎,展現推動太空發展的決心。
草案明定太空發展的基本原則,包含尊重國際公約規範、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原則、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原則、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
為了確實管理太空活動與確認太空事故之責任歸屬,該草案規定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須辦理登錄使得申請發射許可,以落實太空活動之相關管理機制。另就發射場域之設置,於土地取得與相關管理訂定規範。
此外,科技部說明,太空產業的健全發展,亟需政府扶植與民間投入參與,草案定明中央政府應推動包含民間投資、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的獎勵措施、協助與國際接軌、人才培育、新創事業輔導等事項,藉以帶動業者或吸引更多資源投入太空產業,促進我國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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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該法也針對太空活動推動予以規範,並訂定太空事故處理方式與罰則,積極為可能涉及太空事故之損害賠償提供充分之保障。草案明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科技部強調,我國近年來在太空科學研究、相關產業發展進步迅速,不僅已逐步有自製衛星之能力,同時亦已建立初步之太空產業鏈,「太空發展法」為我國第一部太空相關法規,期待在完成立法後,為太空科技發展奠定法制基礎,讓台灣的太空產業更加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