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桃園報導
桃園某科技公司一名曾姓作業員2020年6月間被公司以新冠肺炎疫情致供應鏈中斷為由,排特休減少人力成本,怎料,她休完特休後想繼續上班時,卻遭公司收走出勤卡,逼休無薪假,讓她決定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公司給付積欠的薪資、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而她遭拒後,一狀告上法院。對此,桃園地院審酌相關事證,判曾女勝訴,獲賠15萬773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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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曾女主張,她2014年5月22日起於該科技公司擔任作業員一職,月領3萬3000元薪資,而公司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供應鏈中斷,要求她自2020年6月15日至同月20日排特別休假,以減少人事成本;豈料,她休假結束後,同年7月3日打算繼續上班,公司卻要求繼續排特休,被她拒絕後,對方竟以景氣不佳為由,抽走出勤卡,不讓她打卡上班,強迫放無薪假。
曾女認為,公司違法強迫她休無薪假,因此7月9日寄存證信函至公司,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要求公司給付積欠之薪資、資遣費等費用,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她,惟遭公司拒絕後,她決定一狀告上法院。
公司辯稱,因受到疫情影響,公司原料供應不正常,致無法收產,故請曾女於7月3日起、停料期間排特休,以度過疫情不穩定期,而曾女7月2日晚間想找公司高層談特休事宜時,因高層正值開會當中,未能完全確認曾女有無排休的意願。
公司提到,曾女7月3日未出勤,至7月8日時他們以為曾女休假完畢,還致電曾女通知要出勤,惟曾女未接電話,隨後就收到存證信函;他們強調,是公司誤認曾女同意排特休,而非強行實施無薪假,因此曾女要求顯然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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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公司會計到庭證稱,老闆確實有將曾女的出勤卡抽起來,而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認為,曾女與公司間未針對特別休假一事達成共識,因此審酌後,判公司賠曾女15萬773元,提撥1萬5210元至曾女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發非自願離職書證明,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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