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鬼腳七」醉盧超商...警頭部中招「黑青」!優勢警力壓制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6月間凌晨在蘆竹區某超商購物,因酒醉與客人發生衝突,員警到場依法施以管束,黃竟以腳踹員警頭部受傷。(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黃男去年6月間凌晨在蘆竹某超商購物,因酒醉與客人發生衝突,員警到場依法施以管束,黃竟以腳踹員警頭部成傷。(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6月間在蘆竹區某超商消費,酒後疑因細故與客人發生衝突,店員為免事端擴大報警處理,蘆竹警分局員警到場,見黃仍企圖動手與在場客人發生衝突,乃依警察職權欲執行管束,黃拒絕員警後以腳踢踹員警頭部,員警將他制伏後押回派出所法辦;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拘役30天、緩刑2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姓男子去年6月14日凌晨1 時50分許,在蘆竹某超商因酒後與人發生爭執,蘆竹警分局南崁派出所徐姓員警等人接獲報案,趕往現場處理,徐員等人到場後,見黃男因醉酒動輒以言語或肢體與在場客人衝突,為避免發生衝突等危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告知黃,將施以管束,不料,黃竟仗著酒意以腳踢踹徐員頭部,導致徐員頭部有外傷併左顳部瘀傷之傷害,但徐員等人仍以優勢警力將黃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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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偵訊後,根據員警提供職務報告、執行管束通知書、超商監視器翻拍影片與醫院診斷證明等佐證,依妨害公務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黃男因一時失慮,經檢方偵訊、地院法官審訊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院方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黃男因傷害之犯意,以腳踢踹徐員頭部,致其頭部外傷併左顳部瘀傷之傷害,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但因徐員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院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審結依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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