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一陣子,媒體相繼報導有一位神通廣大的台南紡織富商翁茂鍾,長期穿梭法界,利用眾多法界人脈,為自己乃至公司的官司解套。經由媒體的推波助瀾,此樁司法大醜聞的結論頻頻見諸報端,然而,實情果真是如此嗎?試想,只有片面說法,欠缺對造的聲音乃至事證,當然失之公允。
何不試著摒棄預設的立場和口水,把原先媒體所呈現的既有訊息擺在一旁,理性而冷靜的看看有所本的事證,相信你會有不同的看法。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在此,先不討論檢方重啟調查翁茂鍾早年所涉所謂的四大案,讓司法有獨立的純淨空間,再次檢視案件。以下要談論的,限縮媒體在翁茂鍾案的角色,在滿足讀者知的權利之際,是善盡職責,抑或是加油添醋的作文比賽。
遭媒體污名化的片面說詞
僅有一方的片面說詞乃至證據,是恐怖的,審判心證自然傾斜到那一方,此為在曹、在野司法界的ABC。如果是媒體未經查證後的草率報導,權益受損一方自有管道可透過法律救濟與賠償,但翁案報導迄今,這位富商早已被標籤污名化,白話來說,根本是跳到黃河都洗不清。
翁茂鍾何許人也,外界少有人知悉,如今從翁茂鍾27本筆記本中出現的司法人脈被外洩開始,接著媒體穿鑿附會,影射其長袖善舞的穿梭在與司法界的飲宴酬酢中,因翁本人乃至他公司的民刑事官司,最終相繼獲得有利判決,自然產生與之往來的司法官被買通,進而枉法裁判等不當的臆測聯想。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翁案發展迄今,已有百官行述的司法大醜聞、兩條冤魂、追殺孤兒寡母等聳動新聞標題在前,又有司法院、法務部的行政調查,以及監察院的糾彈在後,形勢複雜多變。
翁茂鍾的現身,不想用口水喊冤,他端出未曾在媒體出現的法院審判事證,供外界檢視,只待已存主觀成見者,能否冷靜而理性的看待。翁要為自己平反, 也要為和他結識多年、遭波及的朋友做一些澄清與釐清。
看見聳動標題下的真相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目前翁案在媒體報導中,最駭人聽聞的是,將討債的外商銀行經理諸慶恩入罪,繼而在諸於訴訟過程中不幸過世後,再透過司法追殺其孤兒寡母;另威逼與諸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向檢察官自首,讓公司在確認本票債權存在與否的訴訟中,無須賠償。
根據台北地院民事庭的審判卷證呈現,諸慶恩生前服務的法商百利銀行在庭陳述承認,這件涉及外匯買賣的金融操作交易,沒有與之交易的國外對象。換言之,就是百利銀行與吳仙富「對賭」。
至於當時由翁茂鍾父親擔任負責人的怡華公司,是否授權吳與百利交易,當時怡華的會計師事務所更長達近兩年,多次函查百利銀行,銀行都函覆沒有與怡華間有任何交易及負債。
是以,這件爭議金額為2.4億的金融操作交易,未曾出現在怡華的董事會議程中,也無後續與怡華的對保等交易前的查核程序,因此,這是吳仙富隱瞞公司在前的私下行為,怡華乃至翁逼吳自首做什麼?若要逼吳自首,何不在確認本票債權存在與否的訴訟初期,早點以此自首證據庭呈,確保勝訴的有利地位。就其自首的時間點而言,這件本票確債不存訴訟也剛好判決,判決理由不存在自首的考量,媒體推論翁威逼吳仙富自首以換取本票債權官司的勝訴,犯了邏輯上的謬誤。
至於諸慶恩為追討怡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1.4億擔保提存金,因提存法院的定存單無實際存款,高等法院判諸有罪,逆轉的關鍵證據是財政部的一紙通知,內容是中央銀行金檢發現並函知,非翁或怡華力所能及。換言之,諸偽造定存單的刑責,是金檢報告將其定罪。
特定媒體操作下還有公道嗎
另外,在媒體的聳動標題中,攸關社會觀感的是,翁連諸慶恩的孤兒寡母也不放過,但根據民國92年台北地院的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顯示,諸妻委託知名的理律法律事務所3位大律師,在諸死後,因一對未成年子女選擇限定繼承,而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翁在該時才知諸不幸過世,以及諸的幼齡孩子透過律師承受訴訟。
以上未曾出現在報端或周刊的資料,顯已顛覆這些聳動的標題及內容,但對翁茂鍾來說,他早已被剝了一層皮。而與翁長達一、二十年往來的法界朋友,若行政及刑事調查都無涉紅線,遭媒體點名的這些人,誰來還他們公道。
好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