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台中報導
苗栗一名李姓男子2018年6月至8月間因故借住女性友人小妍(化名)家,孰料,期間他卻竟五度硬上小妍的13歲妹妹小靜(化名)。直到小靜告知老師,報警處理,全案曝光。一審苗栗地院勘驗相關證據後,僅認定其中2次罪刑,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李男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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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小靜證稱,李男是姊姊的朋友,住在她們家約2個月,知道她是一名國中生,但李男卻與她發生過5次性行為,4次在她們家,1次在客運總站廁所內;她提到,第1次李男邀約發生關係時,她有推開拒絕對方,怎料,李男因體型龐大,她整個人被硬拉至床上,隨後遭脫褲性侵。另外,第3次李男邀約發生性行為時,她心想之前都發生過,反抗也沒有用,便回一句「好,隨便」,隨後答應李男回房發生關係。
李男於警詢時雖坦承犯行,但檢方偵訊時卻供稱,自己當時會說有,係因感冒、昏昏迷迷所致;一、二審審理期間,李男更否認犯行,辯稱該時間點他仍在上班,另稱「警察一直反覆問我,我說沒有,講過一遍二遍,一直重覆問,那時我不知道刑期有多久,我就想算了,想不開亂講」、「我跟未成年人不敢發生性行為,因為學校有教過,外面網路上也有看過,那些未成年發生關係會判多重...」等語。
對此,一審苗栗地院勘驗相關證據後,認定李男與小靜性交2次罪刑,並認為其他3次性交行為相關證詞前後不一,最終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將李男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日前審理後,維持一審原刑量度,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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