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東區夜店撿屍 4男指姦酒醉女遭訴

▲曾有一名辣妹醉倒花圃,員警憂心被「撿屍」將她鎖在車內。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4名男子被控去年間凌晨在台北巿東區的夜店「撿屍」,將喝醉女子邊攙扶邊以手性侵,再拉到無障礙廁所性侵,檢方依乘機性交罪嫌將4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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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公布的起訴書指出,4名20多歲的男子於民國101年5月26日凌晨,在台北巿信義區的夜店裡喝酒,看見1名女子喝醉意識不清,便以帶女子去上廁所為由,攙扶女方離開夜店,循著人行道走向影城後方的無障礙廁所,攙扶途中,其中2名男子趁機以手指性侵女子。

檢方表示,4男發現廁所上鎖,竟硬把門踢開,將女子拉進廁所,以手指性侵得逞,被害女子後來驚醒並撥打電話向友人求救,4人才陸續逃跑。被害女子報警處理,警方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4男到案。

檢方調查發現,4名男子其中1人當兵,將3男依乘機性交罪嫌起訴,當兵男子則另被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起訴。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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