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吳姓工程師以工作壓力大為藉口,涉嫌在大學城區部的女廁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遭多名女學生發現後報警處理,吳男後來與女方陸續和解,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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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公布的不起訴處分書指出,40歲吳姓男子去年9月晚間進入台北巿某大學城區部的2樓女廁,將針孔攝影機藏在垃圾桶中,偷拍女學生如廁畫面,陸續有女學生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吳男,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法辦。
檢方開庭時,吳男辯稱因為工作壓力大,才想以偷拍、看如廁影片紓解壓力。吳男後續與多名女學生達成和解,女學生均撤告,檢方審酌吳男沒有前科紀錄,且所涉罪嫌為告訴乃論,將他不起訴處分。
之前有一宗偷拍案判例引起爭議,新北市一名20多歲李姓男子,涉嫌在2010年8月28日帶筆式針孔攝影機,在淡水區中正東路麥當勞3樓偷拍蕭姓女客人上廁所,被蕭女的男友和店員合力逮捕,李男向警方坦承犯行,一審開庭卻翻盤否認,由於說詞沒有被法官採信,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天。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法官認為,當時查扣的攝影筆,雖然有其他女子上廁所或裙底風光的畫面,但就是沒有被害人的影像,以「有偷拍卻沒拍到」,認定僅構成「未遂犯」,又因《刑法》並不處罰偷拍未遂犯,所以改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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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事後賠償對方20萬元,律師說他雖然道德上有瑕疵,也造成蕭女的傷害,但已跟對方道歉、賠償,並得到原諒了。
刑法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須告訴乃論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