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子柔/綜合報導
台鐵太魯閣號408車次昨(2)日與滑落邊坡的工程車發生撞擊,在花蓮縣大清水隧道出軌翻覆,造成至少50人死亡、156人受傷,駕駛工程車的李姓工地主任已被檢方聲押,律師廖芳萱分析,李男躲不過最重可判5年徒刑的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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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廖芳萱表示,以工程車的角度看這件刑事責任,應該歸責於當時駕駛工程車的人員,若確定觸犯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人於死罪,最重可判刑五年。
至於民事方面,廖芳萱建議被害人依民法第一八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工程行提告,並依民法第一八八條要求李男負起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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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芳萱表示,無論吊卡車公司、操作人員或台鐵等3方都要對死、傷者負起賠償責任,估計總賠償金額至少達數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