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機車我騎的!男友無照出車禍她為愛頂替 法官這招神解套

▲▼情侶。(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女子心疼未成年男友車禍要吃上無照罰單,竟頂替說車是她騎的。(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林姓女子讓未成年男友阿賢(化名)騎她的機車載她,路上發生車禍,小倆口受到輕傷。林女怕阿賢無照駕駛被開單,當場表示車是她騎的,遭檢警依頂替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結,認為阿賢在車禍中無須負刑事責任,林女頂多讓他免於被開罰單,罪證不足,判她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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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林姓女子與小她幾歲、未成年的男友阿賢出遊,阿賢騎林女的機車載她行經太平區環中東路、育賢路口時,不慎從後方撞上一輛小客車,機車倒地,林女和阿賢都有受傷。警方獲報到場,並詢問林女與阿賢機車是誰騎的,林見男友都沒講話,為避免男友無照駕駛被罰並可免於過失傷害刑責,竟當場跟警方說「車我騎的!」事後被發現說謊,檢察官依頂替罪嫌起訴她。

林女在法庭上卻堅決否認有頂替,她辯稱,當時有一名警察幫男友酒測,另一位一邊製作現場圖一邊問是誰騎車,然後一直看著她。她當時有說不是她騎,可能誤以為警察是問車主是誰,她才說是還簽名。她確定員警拿綠色單子給她和小客車駕駛時,她就有說她不是駕駛人,沒有替阿賢頂替的動機。

法官從警方製作的「交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林女現場有說「當時我直行環中東路行經上述地點,我在使用手機看地圖沒注意前方,抬頭時就撞到了。我是單手騎機車拿手機」等,並在上頭簽名。

阿賢也證稱,發生車禍後,我和女友受傷坐在人行道旁,有警察問誰是駕駛,女友就說是她騎的。但要酒測時,他有說車是他騎的,所以是他做酒測。可能是他未滿18歲,沒有駕照,女友才會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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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傳來處理員警了解後,確認阿賢在派出所員警第一時間到場時,就承認是他騎車,並完成酒測。交通隊10分鐘後到場,詢問2人是誰騎車,因阿賢都不說話,林女才說是她騎的。

法官認為,《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中,犯人是指違反刑法之人,如果只違反行政罰,就不算是該法條所指犯人。阿賢無照騎車發生車禍,沒酒駕對方也沒受傷,林女也沒有要提告過失傷害,自然沒有任何刑事責任。林女最多只能讓阿賢免於行政罰,頂替罪罪證不足,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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