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搜索查扣「保養品擺到過期」 他怒告北檢獲國賠20萬

▲▼台北法院外觀。(圖/記者羅志華攝)

▲周男不滿檢方扣押產品,直到一審無罪都不願意歸還、拍賣,最終導致整組壞光提告,北院判北檢應賠近20萬元。(圖/記者羅志華攝)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勇兆國際經營法國、瑞士進口保養品業務,藉由將大包裝分裝獲取利潤,卻遭告發有虛偽標記原產國、保存期限嫌疑,檢調於2018年間搜索時,查扣大量產品,經法院二審無罪確定後,勇兆周姓負責人不滿商品被扣到過期壞掉,向台北檢察署討國賠50萬餘元;北院判北檢應賠19萬998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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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兆自外國進口大桶裝保養品,再委由合法廠商分裝,保存期限以分裝後起算標示3年,法院認為,從瑞士進口的大桶裝保養品,在單純分裝後本質並未改變,原產國依然是瑞士,而分裝廠商在貼標保存期限時,也確認過原桶裝標示的保存期限,實際保存期限久於分裝後3年,判勇兆無罪。

勇兆周姓負責人不滿商品被扣到過期,向台北檢察署提告,依損失討50多萬元國賠;檢察事務官於審理中表示,承辦此案時基於公益,對原產國認定標準較嚴,將扣押證物移送法院也是正常程序,也不能因後來判決無罪,就認定整個調查都是錯的,且搜索時,勇兆的代理人也自承不合法,當時確有含糊空間,才依妨害士農工商罪起訴。

周男表示,當時代理人自承不合法,是因他不懂法律,被檢調搜索一時緊張才亂說,公司透過合法廠商分裝,既未改變原產國事實、也不會因此影響人體檢康,整個過程都合法,痛訴檢方應有辨識違法行為的能力,卻嚴重侵害人民權利,「難道商品的損失,要我只能抱著棉被哭嗎?」。

法官依卷證,詢問檢察事務官扣押的貨物中,有101瓶保養品從未被起訴,為何卻從頭扣到尾,檢方表示,是因同為勇兆的產品,為後續調查才扣的,但法官再問「可是(這批貨)後來也沒起訴阿」,讓檢察事務官一度語塞,最後依這101瓶保養品、每瓶售價1980元計算,判北檢應賠周男19萬9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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