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副院長、百大名醫歐陽文貞,被爆偷吃義守大學美女教授許玫琪,向法院速請離婚敗訴。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歐陽文貞為了離婚,洋洋灑灑羅列妻子19款罪狀,還指控妻子獨自跟2名男子到台東過夜,害他自己整理報稅資料「破壞婚姻互信互愛之基礎」。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鏡週刊報導,歐陽文貞與許玫琪發展不倫畸戀,歐陽甚至為了與許相守,不惜斬斷與妻子23年的婚姻,開口提出離婚請求,並不斷催促吳女盡快簽署離婚協議書,還在離婚訴訟中翻找舊帳。判決書中也羅列19項歐陽文貞列出的離婚原因,以下全文:
⑴被告於家中,均強勢以其主張為主,且對原告頤指氣使、講話霸道,不容原告與之討論,且動輒出言辱罵,完全不予尊重,抹煞原告為家庭之付出,有損原告在家庭中之父親形象及地位,造成原告精神上之壓力。
⑵兩造均在同一家醫療機構服務,原告擔任主管職,但被告未能顧及職場上應與同僚彼此尊重,在醫院同事及友人面前,仍口氣大聲無禮,讓醫院同事認為被告是倚靠原告之主管身分才會如此囂張,造成原告困擾,並影響原告之聲譽。
⑶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竟稱原告無權管她,縱令原告一再隱忍,被告仍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被告白天在職場上、返家後在家居生活上之各種作為,實已造成原告感受精神上之壓力,已達精神上虐待之情事。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⒉被告不願意支持原告在工作上所必須之作為,反而要脅要原告在工作或家庭選擇,造成原告受到精神上之痛苦與虐待:
⑴原告為精神科醫師,且須協助偏鄉服務,十多年前,原告義務參加臺東聖母醫院好醫師先修營的七天營隊服務,被告不僅不支持,甚至忿怒相對,要求原告須在家庭及工作上做選擇,縱令原告請求討論或協調,被告均不同意。
⑵此外,在十多年前,原告參加精神健康基金會活動,邀請被告一起參與,被告竟然忿怒或不悅,只要求原告須配合其指定之活動,否則就不給原告好臉色看。
⑶原告為避免與被告之衝突,十多年來,已減少公益團體活動頻率,及卸下協會理監事職務,被告仍無法支持且憤怒以對。原告於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外面的多個學協會活動如精神醫學會、老年精神醫學會、臺灣失智症協會、臨床失智症學會、心靈健康資訊協會、生物精神醫學會、精神流行病學會,多次邀請被告一同參加,該活動與被告擔任社工師之執掌業務亦有相關,但被告不僅不願意陪同出席,甚至以此理由,多次忿怒或吵架,造成兩造間互信、互愛基礎產生重大破綻。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⑷原告就讀○○醫學院時之指導教授南下,邀約學生聚餐,原告邀請被告一同前往,被告不只不願陪同,甚至要求原告不要去,原告基於學生前往招待教授,惟返家後,被告竟然以此大發脾氣,顯已違夫妻互動應有之尊重。
⑸被告對於原告一步一步努力,在教學上獲得升任副教授,在職務上可以擔任主管職,對於病患給予更多服務等情事,竟未能支持,反而嘲諷,顯無夫妻同心之關懷與協助。
⒊被告不信任原告,且百般挑剔,嚴重污辱原告及限制原告執行業務:
⑴原告為精神科醫師,除看診外,亦就個案進行心理治療,當原告在桃園工作時,被告竟質疑原告為何需要跟病患進行個案心理治療?且為何治療時間需要一個小時?甚至在原告返家時,還要搜查原告衣物,看看是否留有其他可疑物品,被告亦為社工師,瞭解精神科醫師的業務範圍,卻仍做出無理要求,此種行為,不僅違背專業判斷,也嚴重侮辱原告及限制原告執行業務。
⑵原告非常信任被告,且手機也未設定解鎖密碼,惟被告在今4月間,有兩天在家偷看原告的手機line通訊,妨害秘密;被告又對家人及子女誣指原告有外遇,讓原告蒙受不實之冤。
(三)兩造間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
⒈被告對於財產之管控,均不討論,一意孤行,不利於家庭生活成員。
⑴兩造婚後所購買之不動產,曾經約定未來均留給二名子女,惟被告破壞兩人原先對子女之承諾,且在未經商量同意下,今年就已經自行賣掉由原告出資購買的臺南市永康區的房子,售屋所得均由被告一人取得、花用。
⑵被告僅依其個人需求,作為處理家中財物之基礎,被告今年購買鋼琴時,未評估實際需求,也沒有與原告商量,就要求原告必須同意;而臺南○區○○街之建物,是原告之婚前財產,也是原告父親自行監工完成,對於原告父母有重大意義,惟當要修繕○○街房子時,原告跟被告說父母要保留神明桌(父母用心的佛龕及櫥櫃),被告強勢地說要由她作主,完全不尊重原告父母之需求,也不容原告有何意見,兩造實有難以溝通之情事。
⑶兩造間就家庭重大決定及錢財的價值觀不同,原告基於從小受父母薰陶之節儉及三思之習慣,與被告之衝動購物及大量購買東西後再行丟棄之惡習,實難以溝通,且被告對於財產之管控,不利於家庭成員,兩造婚姻產生破綻,均係可歸責於被告所致。
⒉被告從未邀約原告參與家庭旅遊:
⑴被告明知原告為醫院主管職,且需照顧病患,無法臨時請假、放下公務、丟開病患,辦理出國行程,至少需要事先安排休假、調開會議行程,且向醫院辦理排班後請假、職務代理事項後,才能離開職務,與家人出遊。
⑵詎被告每次出國行程之安排,都是在短期内告知,且向原告稱是你不要去的,就自行前往出遊,放原告一人在家,且在旅遊期間,從不打電話問候,形同陌路,甚者,被告所有旅費還向原告要求支付,被告此種行徑,早已不把原告當家庭成員對待。
⑶被告於今年5月2日向原告稱要參加國中同學會,同日即前往臺東,至5月4日返家,此段期間也未打電話報平安,經原告關心後,被告承認跟兩位男性友人出遊至臺東,仍未說明臺東住處,被告出遊期間,正值報稅之末期,被告完全不予理會,均由原告自行整理報稅資料,替被告繳納稅金,被告卻自行與男性友人外出旅行,被告行為異於常理,顯已破壞婚姻互信互愛之基礎,足認兩造之婚姻產生破綻,已達難以回復之狀態。
⒊被告要求分房,且要求原告自行處理居家事務,已嚴重破壞夫妻互信互愛之基礎:
⑴被告已多次提出離婚之訴求,且在兩造尚未商談確定之時,被告就告知二名子女說父母要離婚,而被告除了要將已出售房屋之價款全數歸其所有外,甚至要求原告的婚前財產也要分配給她,如有不合她意,就要求分房睡覺,被告睡主臥室,將原告趕到兒子房間睡,目前已分房2個月以上,於訴訟中竟反稱是原告自己主動分房。
⑵且兩造在家形同路人,原告須自理家務、自己準備餐食、自己洗衣服,甚至連小孩子假日回到家,被告都自行先煮飯、自己先吃飯,見到原告返家,也不招呼。109年6月13日長子大學畢業典禮回來,原本是家庭和樂聚會之時間,詎被告在6月14日中午、晚上,都跟子女吃飯、出門,不理會原告。
⑶被告無故退出家庭成員群組,拒絕與被告對話,且被告為達離婚之目地,於109年5月31日偷偷在車上錄兩造對話的內容,原告發現後,被告還說是兒子教她的云云。被告主動要求分居,且自行找仲介去看租屋,之後被告拒絕搬家,茲於訴訟中,被告反稱係原告離家云云,均非事實。被告之行為,顯已破壞婚姻互信互愛之基礎,兩造婚姻確實已有難以維持之情事。
不過法官認為歐陽文貞陳述的內容,都屬於夫妻日常生活相處日常、溝通不良所衍生的瑣事,用以離婚原因實在難以認同,而且「原告可歸責之程度較高」,故判歐陽文貞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