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李姓女護理師2015年8月16日赴墾丁南灣玩「水上甜甜圈」,過程中卻因水上摩托車急速轉彎,害她重心不穩落海,受有左肱骨骨折傷害。事後,她向童姓業者、水上摩托車尤姓教練及營建署提告求償87萬9500元,案經審理,更一審日前判童、尤2人連帶賠償16萬2131元為適當,營建署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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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李女主張,她與2名友人2015年8月16日前往墾丁國家公園南灣遊憩區沙灘遊玩,受水上活動童姓業者招攬,參加「水上甜甜圈」活動,3人坐上氣墊後,由尤姓教練駕駛水上摩托車拖曳至外海遊憩;然而,出發前,童男、尤男僅催促她上船,未做安全宣導及告知注意事項,導致她在水上摩托車急速轉彎時,因而跌入海中,受有左肱骨骨折。
另外,南灣遊憩區是由營建署所屬的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負責管理,但卻放任南灣充斥非法營業之水上活動業者,顯然未善盡監督責任,因此她決定,針對就醫費用、工作損失、除疤費用、慰撫金等費用,向童、尤及營建署連帶求償原告87萬9500元。
童男經法院通知,未到場說明,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尤男則稱,童男為其老闆,自己有合法營業並持有水上摩托車、救生員執照,案發當時他有提供救生衣給李女,並講解安全事項,惟李女可能在他加速時沒坐穩或被浪打到,才會落海受傷。
營建署辯稱,本署僅為墾管處之行政監督者,並且已訂定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方案、規範水上摩托車總體數量,另每年提供水上摩托車教育訓練講習,妥適管理,並無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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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尤男有過失,且尤受雇於童,童應負賠償責任,故2人連帶賠償16萬2131元為適當,營建署部分免賠;然而,案經上訴後,二審高院認為全案程序有誤,審理後,廢棄發回更審。
不過,台北地院日前更一審審理後,仍判童、尤2人連帶賠償16萬2131元為適當;另外,由於李女係依民法求償,非依國家賠償法向營建署求償,因於法不合,營建署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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