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韻如/高雄報導
高雄歐姓女子從小過繼給大伯扶養,而其生父事業有成,於是在死前寫下同意書,表明要將名下一處土地贈與給她當作補償,但沒想到,生父過世後,繼承土地的大哥卻不認帳,讓歐女氣得對哥哥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歐父所簽下的同意書有效,判歐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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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女主張,因大伯膝下無子,而她育有4名子女的生父母於是將她與弟弟過繼給大伯,後來因生父事業有成,自1977年開始陸續贈與房產給子女,也送了一棟廠房給弟弟,並打算要贈與她一筆土地跟房產,但因她無力繳納40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生父於是找來姊姊簽下同意書,「本人(甲方)同意及歐X(乙方)承諾日後取得上述2筆土地所有權後,同意再辦理移轉登記予歐XX所有,以資彌補」。
歐女表示,生父簽下同意書後,2016年底過世,但身為繼承人的大哥卻不認帳,不願將屬於她的土地過戶給她,甚至還對她提告,要求她支付地上建物的租金,讓她氣得也提告反擊,要求大哥應遵照父親遺願,將土地還給她。
對此,歐女大哥表示,同意書為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因同意書記載,「歐X(歐婦姐姐)承諾日後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同意再辦理移轉登記予歐XX(歐婦)」,因此應以姊姊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停止條件,但因姊姊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停止條件並未成就,再加上,土地是由他與姊姊共同繼承,姐姐也沒有全部的所有權,土地因此不得轉移給歐女。
不過,法院審理時發現,歐父所簽下的同意書記載,「歐XX係本人親生女兒,從小過繼給我的兄長歐期對,於法律上無法繼承我名下財產,若贈予又無能力繳納土地增值稅,故本人同意及歐X(乙方)承諾日後取得上述2 筆土地所有權後,同意再辦理移轉登記予歐XX所有,以資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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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歐女姐姐也出面表示同意妹妹請求,也證實了父親當時簽下同意書的用意,土地所有權本來就應該給妹妹,法官審理後,則判歐女勝訴。案經歐女哥哥上訴二審,但仍遭到法官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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