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各界期盼的《跟蹤騷擾防治草案》,行政院會22日通過草案,明確定義「8種」跟蹤騷擾樣態,該罪刑屬告訴乃論,行為者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者攜帶凶器,更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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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行為的界定,則有8大類型,內容包括: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蹤。2.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士的住所或經常出入之場所。3.對被害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等。4.以無聲電話、空白信等干擾特定人士。5.過度追求、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6.寄送物品或影像。7.出示特定資訊。8.冒用名義訂購物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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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內政部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以預防再犯防止危害;並兼採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
內政部指出,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公權力未來可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若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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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跟蹤騷擾行為屬告訴乃論,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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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指出,最近的刑案源起都跟蹤騷擾有關,各界也期待加速進行立法防治。這個法參考婦團、立委的相關意見,對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犯罪態樣明確化,讓被害人有申請保護令的權利,這幾個面向如果通過,對婦女同胞的保障會更周到。
羅秉成指出,原定要有1年施行準備期,內政部報院版本是1年、有立委版本是2年,但為使制度盡速上路,院長徵詢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認為準備期是需要的,但法令上路刻不容緩,當場裁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施行期間必須對警察同仁做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