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銘翰、楊蕓/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明定文藝工作者若發生緊急危難,文化部得提供必要協助,且文化部得輔導工會,促使文藝工作者加入勞工保險及未來預定推動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此外,未來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也將採分離課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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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自2002年6月修法後,迄今已18年未修正,為因應社會變遷、文化治理思維翻轉及文化多樣性發展,並配合2019年通過的《文化基本法》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將法案名稱修改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並且增訂「權益保障」專章。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及就業,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職業工會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另外,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三讀條文也規定,廠商承辦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藝文採購,應為該採購案件中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而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 ,投保含有傷害、 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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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渡過短期難關,三讀條文明定,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者,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不過,本條所稱之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指非因個人經濟困頓及財務週轉不靈所導致之困難或變故。
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前項契約指導原則,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 、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 益相關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 定文化藝術政策之參據。前項調查、研究應公告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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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數據,編製文化藝術事業之產業動態指標,並定期公告之,以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為政策制定之參據。
此外,本次修法也新增規定,未來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方式,稅率按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實施期為10年。前項實施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實施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三讀條文明定,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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